一個基本常識
有關犯罪事實的觀念在變,有關犯罪意願的觀念也在變。剛性憲法
◎我國憲法為剛性憲法,剛性憲法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即在藉修改手續的繁複與困難,維持憲法的安定性,以保障憲法體制下,個人、少數團裡或地方政府的權利,不容以簡單多數的「民主」方式或中央的一紙法律,甚至命令,破壞立憲當時各方折衷協調所達成的均衡局面。
自然公義的原則
一個人的是非曲直,不能任由他自己判斷
英國 Lord Hewart CJ:
光做得公道是不夠的,還要連看起來都明顯而無可懷疑地公道才行。這不僅重要,而且還是一個基本原則。
對人不帶偏見是一回事,尊重他爲自己辯護的權利又是另一回事,兩者是不同的原則,但都同是構成所謂自然公義的兩大主要特色,也是支持自然公義的兩大支柱。
警察權力
英國 戴福林〈Lord Devlin 〉:警察在進行拘捕之前,一定要有比合理懷疑具體得多的把握;如果沒有,就要從速證實他們的懷疑。
英國 斯可特〈scott LJ〉:今天的法律是這樣的:除非警察嚴守普通法或國會立法規定的限制,否則拘捕什麼人都是非法的。
又:我並不以為警方有義務去證明對方無辜,這不是他們必須做的,但他們應該假定他們的初步懷疑可能沒有根據,然後按照這個假定辦事。
英國 西門斯〈Lord Simonds〉:每一位居民都有權拒捕,除非帶逮補他是合法的。......被逮補的人有權知道他被捕是因為做過什麼事。
英國 羅屯〈Lawton LJ〉大家要清楚地知道,海關人員和警官都沒有權拘留任何人協助調查。......天下間無「協助警方調查」這一條罪。
哥夫〈Goff LJ〉:照我們判斷,要求一個人服從搜身就是限制他的自由。一般來說,除非他知道爲什麼,否則不應該向他施加這個限制。
警方在不憑法庭的拘捕令拘人時必須把拘捕的理由告知被拘捕的人。
艾舒沃(Ashworth J):如果警察在執行這一般性的職務時會造成人身 或財產的干預,他們的權利可不是漫無限制的。
律師協助
對於一個被警方拘留的人來說,最重要的權利也許就是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英國 毛姆〈Lord Maugham〉如果法官不聽被告大律師辯護,有罪的判決當然不能成立。同一個道理,上訴人在上訴中有權有大律師代表辯護,如果他的大律師因意外不能及時趕到法庭,這宗上訴當然不能進行。
英國 艾特勒〈Lord Atkin〉:
假如立法者真有意表達另外那一個意思的時候,那就會用足以表達那一個意思的字眼來表達。英國 帕克〈Lord Parker CJ〉:
市民無權故意撒謊,但有權保持緘默或拒絕作答,兩者相差不可以道里計。英國 卲(Shaw LJ)
一般而言,法庭是每一個國民權利與自由的最後看守者,不論他的身份如何,也不管他的權利與自由因受罰或其他程序的影響削減到什麼程度,法庭這一看守者的地位都不會改變。有傷害必有救濟的原則
法律不能說你有這樣那樣的權,等你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卻因為你沒有受損失而拒予救濟。損失不必是金錢上的損失。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妨礙時,傷害自然包含有損失的意思。
他不一定非真正遭受過有形的損失不可,只要他的權利受到侵犯就夠了。
政府守法
干預必須事先經過被干預者的同意......法庭必須執行人民認可的法律,而且只能執行這些法律。
英國 Sir Robert Megarry VC:
英國不是一個除法律明確准許的外什麼都不可以做的國家,而是一個除法律明確禁止外什麼都可以做的國家。英國 Lord Diplock
政 府在決定採取一項行政措施的時候,必須遵守邏輯的法則和道德的規範,否則就是不合理;也不可違反如何使用權力作這決定的法律規定,否則就是不合法;更要履 行作這決定時必須經過的手續,否則就是不合程序。法庭在司法覆核的時候如發現政府在作決定的過程中有不合理、不合法或不合程序之處,可宣布決定無效。
英國 麥士維爾(Maxwell)《法例解釋》(Maxwell on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金法則在解釋法例用語的時候,應照它們的普通而慣常的意義。......從這一個字面解釋的通則,我們更可推論,除非有足夠的規定,否則我們不能替法例妄加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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