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 星期六

法律


一個基本常識

有關犯罪事實的觀念在變,有關犯罪意願的觀念也在變。

剛性憲法


◎我國憲法為剛性憲法,剛性憲法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即在藉修改手續的繁複與困難,維持憲法的安定性,以保障憲法體制下,個人、少數團裡或地方政府的權利,不容以簡單多數的「民主」方式或中央的一紙法律,甚至命令,破壞立憲當時各方折衷協調所達成的均衡局面。

自然公義的原則


一個人的是非曲直,不能任由他自己判斷

英國 Lord Hewart CJ:
光做得公道是不夠的,還要連看起來都明顯而無可懷疑地公道才行。這不僅重要,而且還是一個基本原則。

對人不帶偏見是一回事,尊重他爲自己辯護的權利又是另一回事,兩者是不同的原則,但都同是構成所謂自然公義的兩大主要特色,也是支持自然公義的兩大支柱。

警察權力

英國 戴福林〈Lord Devlin 〉:
警察在進行拘捕之前,一定要有比合理懷疑具體得多的把握;如果沒有,就要從速證實他們的懷疑。

英國 斯可特〈scott LJ〉:今天的法律是這樣的:除非警察嚴守普通法或國會立法規定的限制,否則拘捕什麼人都是非法的。

又:我並不以為警方有義務去證明對方無辜,這不是他們必須做的,但他們應該假定他們的初步懷疑可能沒有根據,然後按照這個假定辦事。

英國 西門斯〈Lord Simonds〉:每一位居民都有權拒捕,除非帶逮補他是合法的。......被逮補的人有權知道他被捕是因為做過什麼事。

英國 羅屯〈Lawton LJ〉大家要清楚地知道,海關人員和警官都沒有權拘留任何人協助調查。......天下間無「協助警方調查」這一條罪。


哥夫〈Goff LJ〉:照我們判斷,要求一個人服從搜身就是限制他的自由。一般來說,除非他知道爲什麼,否則不應該向他施加這個限制。

警方在不憑法庭的拘捕令拘人時必須把拘捕的理由告知被拘捕的人。

艾舒沃(Ashworth J):如果警察在執行這一般性的職務時會造成人身 或財產的干預,他們的權利可不是漫無限制的。

律師協助

對於一個被警方拘留的人來說,最重要的權利也許就是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英國 毛姆〈Lord Maugham〉如果法官不聽被告大律師辯護,有罪的判決當然不能成立。同一個道理,上訴人在上訴中有權有大律師代表辯護,如果他的大律師因意外不能及時趕到法庭,這宗上訴當然不能進行。

英國 艾特勒〈Lord Atkin〉:

假如立法者真有意表達另外那一個意思的時候,那就會用足以表達那一個意思的字眼來表達。

英國 帕克〈Lord Parker CJ〉:

市民無權故意撒謊,但有權保持緘默或拒絕作答,兩者相差不可以道里計。

英國 卲(Shaw LJ)

一般而言,法庭是每一個國民權利與自由的最後看守者,不論他的身份如何,也不管他的權利與自由因受罰或其他程序的影響削減到什麼程度,法庭這一看守者的地位都不會改變。

 有傷害必有救濟的原則

法律不能說你有這樣那樣的權,等你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卻因為你沒有受損失而拒予救濟。

損失不必是金錢上的損失。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妨礙時,傷害自然包含有損失的意思。

他不一定非真正遭受過有形的損失不可,只要他的權利受到侵犯就夠了。

政府守法

干預必須事先經過被干預者的同意......
法庭必須執行人民認可的法律,而且只能執行這些法律。


英國 Sir Robert Megarry VC:

英國不是一個除法律明確准許的外什麼都不可以做的國家,而是一個除法律明確禁止外什麼都可以做的國家。


英國 Lord Diplock


政 府在決定採取一項行政措施的時候,必須遵守邏輯的法則和道德的規範,否則就是不合理;也不可違反如何使用權力作這決定的法律規定,否則就是不合法;更要履 行作這決定時必須經過的手續,否則就是不合程序。法庭在司法覆核的時候如發現政府在作決定的過程中有不合理、不合法或不合程序之處,可宣布決定無效。

英國 麥士維爾(Maxwell)《法例解釋》(Maxwell on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金法則
在解釋法例用語的時候,應照它們的普通而慣常的意義。......從這一個字面解釋的通則,我們更可推論,除非有足夠的規定,否則我們不能替法例妄加一字。

英國 丹甯(Lord Denning MR):

 一個人在他的行業中工作的權利,對他而言,實較他的財產權更為重要。法庭保障他的財產權,同樣也要保護他的工作權。

英國 薩爾門(Salmon LJ):

對於任何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每一個人都有作公正評論的權力,不容剝奪。這個權利是個人自由的支柱之ㄧ。這就是我國法庭永遠盡力維護的言論自由。

 英國 貝斯特(Best CJ):

 一旦情況改變,今天的想法絕不應束縛將來的人。無論如何,某一種意見是否足以危害社會,要看什麼時代。這是一個事實問題。

權力的限制

歐洲人權法院:在法律上把漫無限制的權力給予行政機構,任由他們愛怎麼做就怎麼做,是違反法治的。因此,法律必須清楚地規定職掌權宜權力當權的權力範圍和使用這權力的方式,隨時顧及有關行動的正當目的,使個人免遭專橫無理的干預。

英國 羅拔‧麥加利(Sir Robert Megarry VC):

英國不是一個人們除了法律明確准許的外什麼都不可以做的國家,而是一個除法律明確禁止的外什麼都可以做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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